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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承包工程工伤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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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2 · 1427人看过
导读:个人名义承包工程发生工伤,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存在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担责,工程转包时发包单位为责任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双方过错担责。个人有资质,发包人等明知其无用工主体资格仍发包的,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无资质,发包人等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个人担一定比例。伤者可先工伤认定,再协商、仲裁或诉讼确定责任与赔偿。
个人名义承包工程工伤咋担责

一、个人名义承包工程工伤咋担责

个人名义承包工程,若发生工伤,责任承担如下:

首先,存在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个人,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其次,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个人具备相应资质,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用工主体资格仍发包,应与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个人无资质,发包人、分包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个人承担一定比例责任。伤者可先进行工伤认定,再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确定责任主体赔偿数额。

二、个人承包工程雇工受伤法律责任如何定

个人承包工程雇工受伤,责任认定需分情况。若该个人有资质,一般由其承担雇主责任,依据《民法典》,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若个人无资质,发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包方与个人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工可要求个人承包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也可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可向个人承包方追偿。

三、个人承包工程雇工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是啥

个人承包工程雇工工伤赔偿,若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雇工可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主张赔偿。

在了解个人名义承包工程工伤咋担责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个人承包者和劳动者分别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来进行工伤认定。另外,工伤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金额有很大差异。这些问题都与个人名义承包工程工伤担责紧密相关。如果您在个人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工伤责任纠纷,或者对工伤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感到困惑,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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