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返聘员工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
自退休之日起,便失去了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者身份,享有的只是社会保障体系供给的福利待遇,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协议应明确为服务合同,覆盖的乃是平等的劳务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若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承担劳务过程遭受损害的话,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有双方依照过失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普遍认知,劳务关系领域并未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因此从业者在执行职务期间因工所发生的伤害,应按照适用于一般侵权人造成他人身体伤残的赔偿标准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退休返聘员工被无故辞退是否合法
解除已退休的员工的再聘用合同,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该员工作为受雇人与用工方已经建立起的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无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劳动者退休之后,其将转变为以服务合同所确立的平等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对于提供劳务的个人而言,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了损害,应按照过失责任原则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并不涵盖劳务关系,而对于执行职务时所产生的伤害赔偿问题,则可依据通常的侵权责任准则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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