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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