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侵犯著作权罪 > 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基本确立。但是,《著作权法》没有对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规定刑事制裁条款,因而不能对一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有效惩治,使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缺憾。有鉴于此,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犯罪,使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达到一个新的水准,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如果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进行侵犯,其行为已不仅具有民事侵权性质,而且在严重情况下同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统一。

二、客观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中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三、主体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20条之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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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4:58:59

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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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赔偿标准不统一,各地依自身情况制定,通常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这能使补偿标准更贴合土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行政区制定,被征收人可关注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获取具体标准。 4.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关注当地政府动态,了解补偿标准。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被征收人清楚知晓自身权益。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补偿资金合理发放。

2026-06-04 02:00:29

土地征收是否可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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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虽然土地征收行为本身通常无需公证,因为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由行政程序保障,但征收补偿协议方面,当事人可申请公证,以此增强协议证明力,预防纠纷。 (二)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状开展证据保全公证,能固定证据,防止后续双方就现状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合同等公证事项。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当事人可依此申请公证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6-03 19:29:14

想了解,无主坟地征收款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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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问题找住建局物业科投诉。房屋质量保修期内开发商负责维修防水保5年。拆迁补偿不服收到征收决定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行政诉讼。宅基地违建先停工去乡镇国土所咨询能否补办手续。漏水保修期内开发商必须修保留报修记录如拒修去住建局质监站投诉。

2026-06-02 06:30:37

拆迁中土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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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情况 (1)拆迁土地赔偿标准并非统一固定,各地会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土地类型等因素来制定相应标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2)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提醒 不同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差异较大,遇到相关问题时,需仔细查阅当地政府发布的具体文件。若对补偿标准有疑问或存在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6-01 16:24:56

关于征收土地买社保的政策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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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涉及社保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各地具体实施办法。首先,政府征收土地时,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其他方面,会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土地征收面积等因素,确定社保补贴标准和方式。再次,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最后,各地政策细节有差异,建议关注当地具体规定。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30 06:42:19

土地动迁款迟迟未发到底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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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安置补偿协议。仔细核对协议里动迁款支付时间、方式等条款,确定动迁部门是否违约。 (二)与动迁部门协商。在协议约定期限已过而动迁款未发时,主动和动迁部门沟通,询问未发放原因,要求按协议支付。 (三)向政府部门反映。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收集安置补偿协议、土地权属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请求协调。 (四)走法律途径维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动迁部门履行协议支付动迁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5-29 21:32:44

我家的基本农田被人家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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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证据证明呢???

2026-05-28 02:18:55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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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决:与征收方沟通补偿争议,达成一致后签协议。 (二)申请调解:协商不成,可让相关部门或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和解。 (三)申请行政复议:对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机关会审查并作决定。 (四)提起行政诉讼:上述方式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五)收集证据:处理纠纷时,收集保存土地权属证明、征收公告、补偿协议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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