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4、《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医药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其它医药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药品批准文号和医疗器械批准号。

5、《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鉴别检验结论的认定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卷烟: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伪造或冒用卷烟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

3.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的。

(二)假冒卷烟若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伪劣卷烟:

1.变质变味的;

2.掺杂使假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4.质量不符合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的;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6.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的。

(三)与标准样品无显著差异的且无伪劣情形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6、《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决定打击对策,开展联合打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双方认为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联合打击工作应以“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为方针,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查明涉及的生产、销售以及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摧毁整个犯罪网络。“重大案件”是指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较大、涉及跨国跨境犯罪团伙或其他双方认为应联合打击的案件。

第十四条

双方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侵犯商标权犯罪活动的重要情报,应随时相互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有关人员和单位屡次从事假冒商标活动,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5-28 01:46:37

一个户口本上俩人去世一个剩下一位前30年发包没有她加这次能分配土地吗

最近回复:

集体成员有主张分配土地的权利,我们处理过类似案件,可以联系我们给您专业的分析和帮助

2026-05-26 12:52:18

父母承包的土地父母去世后子女可以继承吗

最近回复:

您好,方便电话沟通吗

2026-05-25 15:05:34

因我的土地被征收完,别人工地只被征收百分之六七十得的养老保险比我多,别人交的养老保险比我少

最近回复:

土地征收补偿和养老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土地征收补偿通常根据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而养老保险待遇则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计算。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24 17:47:41

强拆物品丢失赔偿问题

最近回复:

在强拆过程中,如果物品丢失,被拆迁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物品丢失,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21 04:38:39

哪些厂房属于违建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建设厂房,这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规划许可证是合法建设的重要凭证,建设前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获得。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像擅自改变位置、扩大面积等,超出许可范围的部分不合法,会被认定为违建。 (3)临时建设的厂房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临时建筑有使用期限,期满自行拆除是规定,否则会被认定违建。 (4)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厂房,改变土地用途且无合法手续,这种情况也属于违建。 提醒:建设厂房一定要依法依规,提前办理好各类审批手续,严格按许可要求建设,避免被认定为违建而面临拆除等法律风险,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5-18 21:20:15

对方要修公路和我换地,我给对方签了空白协议

最近回复:

是什么具体情况,?电话联系

2026-05-17 14:19:46

我的房屋强拆过后没有处理

最近回复:

先起诉 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强拆 才能确定是否

2026-05-12 17:35:23

农村土地继承问题

最近回复:

您好,我这边有专业负责土地继承问题的律师,方便的话可以给您回电咨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