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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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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8:14:40

小孩脾切除了能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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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构成伤残的,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吗?

2026-02-04 16:57:48

车辆在小区因小孩放鞭炮车辆损坏责任谁车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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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小孩放鞭炮致车辆损坏,由小孩监护人担责,因其对小孩有监护义务。若小区有禁止燃放鞭炮规定且物业没尽到管理职责,物业可能也需担部分责任。解决方案是先和小孩监护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如现场照片、监控等)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维修等损失。

2026-02-04 02:15:41

高空坠物砸到车子究竟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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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坠物砸车责任承担分三种情形。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侵权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担责,因其对坠物致损有过错。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自证非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公平责任给予补偿,以此保护受害人权益,分担损失。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未设警示标识、未定期检查外墙等,需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被侵权人可先与责任方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26-02-03 20:25:12

恶意催收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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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什么情况 大概说下看能不能帮到你

2026-02-03 18:47:04

有人恶意骚扰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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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有人恶意骚扰,首先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等骚扰证据。接着明确警告对方停止这种行为。其他,如果对方不听警告,可向平台投诉(若在网络平台骚扰)。再次,若情况严重影响到生活,可考虑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后,要保持冷静,避免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防止自身受到更大伤害。

2026-02-03 10:35:44

洒水车清晨洒水路滑摔倒受伤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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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详细的介绍一下情况吧?

2026-02-03 10:08:33

高空抛物后责任要怎样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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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责任划分明确且合理。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侵权人担责,这符合法律中“谁侵权谁担责”原则,促使人们对自身行为负责。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能保障受害者权益。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担责,可督促其做好安全防护。 2.为减少高空抛物事件发生,住户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随意抛物。建筑物管理人要积极履行职责,安装监控、设置警示标识等。对于受害者,在遭遇高空抛物伤害时,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执法,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高空抛物的氛围。

2026-02-03 03:54:13

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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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时,依据相关法律,除能自证非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这体现公平原则,保障了受害人权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若查明具体侵权人,可向其追偿。 2.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否则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等报案,利用其侦查手段找出实际侵权人。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既能保障受害人权益,也能促使各方履行自身义务,减少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

2026-02-02 20:56:41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父母不小心烧到别人的房子,就是没人住的老房子里面啥也没有,然后现在受害者要起诉我们,这个大概要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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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赔房屋本身的实际价值(折旧后),不赔“空置损失”,屋内无物品则无额外赔偿。金额以火灾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准,通常远低于新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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