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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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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21:53:41

想了解,手术做错部位怎么定责

最近回复:

手术做错部位属于医疗过错。定责主要看医院有无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院有义务按诊疗规范操作,若因疏忽、违规等致手术部位错误,应担责。解决方案是先和医院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病历等证据去申请医疗鉴定,再依鉴定结果通过法律途径索赔,让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6-02-04 21:53:23

法律上对手术错误部位有什么具体标准?

最近回复:

手术错误部位属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主要看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操作不当等。若术前未准确核对部位、术中失误等导致错误手术,就可能构成。解决方案是患者可与医院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病历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2026-02-03 22:08:19

美容店做了红血丝技术,做完之后,脸上出来些黄斑,比之前还红了,店主不管不承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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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你的叙述,此种情况下如果协商未果的,可以依法起诉处理或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2026-02-03 21:40:06

重病医院不收该怎么办,想了解哪些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医院不收治问题?

最近回复:

若重病医院不收,可先保留相关证据,像病历、与医院沟通记录等。若医院无正当理由拒诊,这可能违反《医师法》等规定。可找医院协商,让其说明不收治原因。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赔偿因延误治疗造成的损失等,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3 17:39:32

我是医生,对方原告,把所有责任全部推到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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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情况了解一下

2026-02-03 16:37:53

转医院,要自己联系吗,

最近回复:

转医院是否需要自己联系,取决于具体情况: 1.?若属于工伤、医保定点治疗等情形,部分地区或单位要求通过原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再由原医院协助联系接收医院(尤其是对口协作医院),以确保医保报销或待遇衔接; 2.?若为自行决定转院(如对治疗方案不满意),通常需要自己联系接收医院,确认对方接收条件(如床位、科室匹配等),再办理原医院的出院及转诊手续; 3.?紧急情况下,原医院会根据病情协助联系上级医院,但最终接收与否仍需双方医院沟通,个人也可同步自行联系备选医院。 建议先与原主治医生或医院转诊部门沟通,明确是否需要特定流程,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自行联系,避免影响治疗或报销。

2026-02-03 04:44:41

医院对手术风险有没有提前告知我?

最近回复:

如果没有提前告知你相关的风险,是医院没有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

2026-02-02 12:20:55

牙医把牙弄坏了怎么维权

最近回复:

要是牙医把牙弄坏了,首先要收集证据,像病历、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接着和医疗机构协商赔偿,说明情况和诉求。若协商不成,可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还不行的话,就去法院起诉,提交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要注意在合理时间内维权,别错过期限。

2026-02-02 07:34:11

三级医疗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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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事故。对于此类事故,处罚分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两方面。 (2)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情节对医疗机构作出不同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3)对于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吊销其执业证书。 (4)若该事故构成犯罪,会依照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医疗机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提醒:患者遭遇三级医疗事故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护权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避免事故发生,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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