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出现特定情形属于加重情节,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加重情形包括在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且情节特别严重;向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且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致人严重残疾、死亡。
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结合具体案情,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量刑。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要水域的监管,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杜绝违法排放行为。公众也应增强环保意识,发现污染行为及时举报。
法律分析:
(1)污染环境罪的加重情节有着明确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排放、倾倒、处置特定危险废物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会面临更重处罚。这是因为这些区域生态环境脆弱且重要,一旦被污染后果难以估量。
(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危险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同样属于加重情节。重要江河、湖泊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至关重要,此类污染会严重破坏水环境。
(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这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还对国家粮食安全有潜在威胁。
(4)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这严重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提醒: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避免在重点区域和重要水域排放危险废物。若涉及相关案情,因其复杂性,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在涉及污染环境罪加重情节的案件中,相关部门要仔细勘查现场,明确是否处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或是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收集排放、倾倒、处置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种类、数量等证据。
(二)对于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情况,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农田受损程度及范围。
(三)若涉及人员伤亡,收集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等证据,以确定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之一,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有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时,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情形如下:
1.在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排放有害废物,情节特别严重。
2.向重要江河、湖泊水域倾倒有害废物,情节特别严重。
3.导致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功能丧失或永久破坏。
4.致使多人重伤、患重病,或致人严重残疾、死亡。量刑要结合案情,依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
结论:
污染环境存在特定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加重情节有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或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且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都属于加重情节。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环境保护和公众生命健康的重视。在实际司法中,需结合具体案情,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和量刑。如果遇到与污染环境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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