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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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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7:14:5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涵盖哪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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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附带处理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其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的物质损失,如因伤害产生的医疗、误工等费用。 (2)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物质损失,涵盖财物本身价值及修复费用等。不过,精神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且只能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起诉,间接损失通常不赔。 提醒: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明确赔偿范围是直接物质损失,避免对精神损失或间接损失提出诉求。不同案情的赔偿界定有差异,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2026-02-05 06:37:30

遇到律师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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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遇到律师骗子,先别慌,保留好和他沟通的聊天记录、协议、付款凭证这些证据。然后可以尝试联系骗子要求退款并说明他行为不合法,若对方不肯,可考虑去法院起诉,让法律来帮你维护权益,要尽快行动起来,别拖着,以免证据丢失。

2026-02-04 23:55:19

欠钱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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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稍后电话联系你

2026-02-04 22:32:49

虚报冒领农民工工资定罪标准是什么,想了解:虚报冒领农民工工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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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菏泽一块的话 可以走起诉程序 进行起诉的 这一块的

2026-02-04 19: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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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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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05:07:09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什么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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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上,涵盖了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误工收入损失。若导致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也需赔偿;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这与民事侵权赔偿有重合部分,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其特定范围。 (2)财产损害赔偿方面,仅针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例如被犯罪分子毁坏的财物。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内。不过,被害人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提醒: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明确赔偿范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可考虑另行起诉。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02:41:53

附带民事管辖权有异议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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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理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审查后根据情况处理,不服驳回裁定可上诉,但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体现。当事人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像指出应按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而当前法院不符规定等。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成立就移送案件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若对驳回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不过,一定要严格遵守时间规定提出异议,否则会丧失该权利。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遇到管辖权方面的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程序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3 20:51:56

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人挂靠领取失业金现在已全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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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没有,涉及多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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