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类
02:28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为一项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该项制度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属于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实缴的总资本相符。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看较为充足但公司本身却往往已无相应资产,一旦产生纠纷,债权人却又因举证能力限制致使权利无法保护。
02:06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 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办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照片; 公司注册登记住所证明; 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 股东与监事签署的《企业承诺告知书》; 工商注册登记申请表格; 内资有限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特殊行业需提交行业审批许可证;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其它所需材料。
02:22

股东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增资程序是: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02:16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一般情况下个人与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无法区分,所以我国法律严格限制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02:14

成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02:28

对于企业来讲,股东的变更是大事,并不是说股东将一声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别人就能马上实现的,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股东变更手续。 企业变更股东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02:20

现在不少大型国企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兼并重组,公司合并分立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现象。 通过合并,可以增强公司竞争力、巩固市场地位,优化资源配置。 公司合并属于重大事项发生,要经过股东大会充分讨论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03:29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 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
02:44

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流程是: (一)成立清算组。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 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公司享有的债权; 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 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 (四)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 (五)设立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