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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以下基本权利: 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 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识权。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未保价的货物不见了可以用合同法进行理赔。 快递公司作为物流运输者,其实质上是和消费者达成了一个合同协议,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快递公司有责任进行赔偿,发生这些情况时,快递公司可以和收货人约定好赔偿的价格,或者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有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原则上商家是不能拒绝顾客消费的,但出现为了大多数顾客安全等情形时,有权拒绝个别消费者消费。 商家拒绝消费是否涉及歧视,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属于食品安全法五章第八十六条。 按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