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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为赵XX完成两套房屋装修并交付使用,赵 XX 以质量问题拒付剩余工程款。霍新丹律师代理诉讼,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无依据的质量抗辩。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赵XX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成功为施工方全额追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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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施工路段摔伤,造成粉碎性骨折,施工单位及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伤者可收集现场照片、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最终依法获赔 8.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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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合规问题”的解答,请观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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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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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请求权,法律规定了这种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和抵押权; (2)即使承包人主张行使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但是这种权利也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局限性; (3)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发生所有权变更,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有效执行,属于司法强制措施; (4)为确保实现“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以优先权;在法院以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02:40

1、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时,对方应当允许;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多方共用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相邻方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水源减少,甚至使对方水井干涸;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源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 3、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4、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废渣、废气等,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等环境污染。 4、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各方使用噪声过大的生产生活资料时,不得影响邻居生产、生活,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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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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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 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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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