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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应以财产强制快速变现为评估的前提条件,因此应选取用清算价格法做为评估的主要方法。 法律、法规允许公开出售的财产,以基准日现行市价为基础并充分考虑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确定其清算价格; 对二手物资市场、拍卖市场较成熟的地区,也可参照二手交易市场及财产拍卖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清算价格。 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出售的专用设备和物资,应按专营行业内的重置价值确定评估值; 对规定应报废就地销毁的、应按其可回收值扣除销毁费用的净残值作为评估值; 销毁费用大于可收回残值的,评估值为零。 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可用折扣率或变现率参数来确定,并结合被评估破产企业的性质、所在行业特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趋势、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待估财产的通用性、供求状况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各类财产适用的变现率或折扣率。 需要注意的是,变现率(折扣率)受资产类别、地区的影响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房地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通用性高的物资、通用性差的物资分类确定适用的变现率(折扣率)。 通用性越好,变现率越高,折扣率越小; 反之亦然; 此外,破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对变现率的影响极大。
02:36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02:44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四、债务抵消,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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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一般有以下条件: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02:22

在我国,公司一般的融资方式有这几种: 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 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 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 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典当融资,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为借款人,但企业信息及企业运营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还款来源,信息容易核实,同时企业的违约成本远高于个人,要求必须有担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对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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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公司注册条件: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 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2)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 注册资本大于等于200万美金等值货币; 2名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 (5)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 注册资本大于等于1500万美金等值货币; 单个合伙人出资大于等于100万美金等值货币;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 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综上所述,股权投资公司较其他股份制公司来说较为特殊,不能够按照一般股份公司的要求条件来注册,股权投资公司有五种形式,其注册条件也要依不同类型的公司来定,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公司有不同的注册条件,一定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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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 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一)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 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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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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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公司是众多公司类型的其中一种,它可以帮助资金流转困难的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也可以帮助经营不善的企业提供有效的发展策略,让企业可以重新运作起来。 投资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 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 《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 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2、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 如: “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3、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 4、一人(一个股东)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