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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新规

时间:2025.01.1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65人
律师解析:
军人子女、军烈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申请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不得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成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
《成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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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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