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
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雇主擅自终止劳动合同常涉及以下情况: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检查或疑似职业病者在诊断、观察期间解除合同; 2.员工因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时,依法可解除合同; 3.女性在孕、产、哺乳期间,解除合同属违法; 4.员工患病或工伤治疗中,不应解除合同; 5.累计工作超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员工,解除合同属不合规行为。

具体情形是: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五、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将在以下六种情况下自动终止:期满、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单位破产、单位违法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