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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的区别

时间:2025.02.15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192人
律师解析: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包括:
第一、义务的性质不同。
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
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第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
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第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
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第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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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珂律师

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

熊珂律师从事法律工作接近10年,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公司综合类业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 现为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员、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调解员、武汉市检察系统人民监督员,为数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各类媒体上发表过实务文章并接受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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