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能。在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念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那些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
劳动者,单位应支付
工资报酬,但不支付
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
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公休日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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