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尽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
但结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存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
退休金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宜直接认定为
劳务关系。
只有当用人单位招录已依法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被确认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该类人员之间发生争议的,不按劳动争议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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