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依据法律,劳动者
工伤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以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及经济性
裁员方式解约。
2.若
工伤职工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等过错,单位可
解除合同。
3.工伤期间,职工有权主动解约,并依法获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补偿。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进入工伤医疗期。公司以小朱受伤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欲解除与小朱的
劳动合同。小朱认为自己在工伤医疗期,公司不应解约。同时,公司指出小朱曾多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小朱则表示自己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分析:1、依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劳动者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以及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约。所以公司以小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约不合法。
2、若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能证明小朱多次违反考勤制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解约。
3、工伤职工本人在工伤期间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补偿。若小朱主动解约,符合规定可获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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