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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如何计算

时间:2025.06.1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031人
律师解析: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计算分不同情形。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若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就是争议发生日。
2.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在职期间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终止时开始算时效。
3.具体案件要结合实际判断,像明确的权利义务争议时间节点等,准确认定争议发生日,对确定仲裁时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很重要。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小朱在职时未申请仲裁,后来公司与小朱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无法证明小朱收到书面解除通知的时间。小朱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多后才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公司则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双方就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及仲裁时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因公司无法证明小朱收到书面通知时间,依据规定,小朱主张权利之日可视为争议发生日。
2、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在职期间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需结合实际准确认定争议发生日,以确定仲裁时效,从而维护小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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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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