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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行为主体是否包括实际经营者

时间:2025.06.05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499人
律师解析:
1.恶意欠薪行为主体涵盖实际经营者。
法律规定,恶意欠薪罪犯罪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
2.实际经营里,实际经营者并非用人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却对工资支付等劳动管理事务有实际决策权和控制权。
3.若实际经营者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就可能构成恶意欠薪,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并非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他对公司工资支付等劳动管理事务有实际决策权。
一段时间里,小朱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小丽等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小朱支付工资,小朱却拒不支付,小丽等人遂寻求法律解决。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小朱作为实际经营者,虽不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对工资支付有实际决策权和控制权,属于恶意欠薪行为主体。
2、小朱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可能构成恶意欠薪,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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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

在部队服役20年,先后毕业于国防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军队服役期间,长期从事军队司法工作。2018年转业到地方后行后在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作专职律师,代理了大量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房产诉讼、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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