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恶意欠薪行为主体涵盖实际经营者。
法律规定,
恶意欠薪罪的
犯罪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
2.实际经营里,实际经营者并非用人单位登记的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却对
工资支付等劳动管理事务有实际决策权和控制权。
3.若实际经营者用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
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
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就可能构成恶意欠薪,要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并非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他对公司工资支付等劳动管理事务有实际决策权。
一段时间里,小朱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小丽等多名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小朱支付工资,小朱却拒不支付,小丽等人遂寻求法律解决。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小朱作为实际经营者,虽不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对工资支付有实际决策权和控制权,属于恶意欠薪行为主体。
2、小朱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可能构成恶意欠薪,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