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民事赔偿标准如下:
1.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
工资算六个月。
2.
死亡赔偿金:
按当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算二十年,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五年。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依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当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支出算。
未成年人算到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的算二十年,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五年。
4.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
侵权人过错、当地经济状况等定。
5.其他合理费用:
如
家属处理丧葬的
误工、交通等费用。
赔偿数额结合实际定。
案情回顾:小朱驾车与小胡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小胡不幸死亡。
小胡家属要求小朱赔偿各项损失,双方就
赔偿标准和数额产生争议。
小胡家属认为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而小朱则觉得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关于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需根据小胡实际情况,若符合城镇居民标准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若按农村居民标准,就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若小胡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根据小朱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5、对于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
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小朱也应赔偿。
最终赔偿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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