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不变,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经鉴定可延长,延长不超12个月。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发放,如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3.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为本人工资90%、二级为85%等,到
退休或
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4.生活
护理费:
按月支付,按自理障碍程度分50%、40%、30%,至失去护理条件。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
工伤。
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工资,但仅发放了10个月就停止,认为停工留薪期已到。
小朱认为自己伤情严重,应延长。
此外,小朱被鉴定为
十级伤残,公司在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计算标准与小朱理解的不一致。
同时,小朱还需生活护理,对于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和时长,双方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不超12个月。
小朱若认为自己符合延长条件,应通过相关部门确认,公司不能自行决定停止发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公司应按此标准准确计算支付给小朱。
3、生活护理费应依据小朱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按月支付,直至小朱失去护理条件。
伤残津贴若
符合条件,也应按规定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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