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很多
建筑工程的
工资支付问题上,发包方在特定条件下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依据《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和施工总
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都有相应的义务。
第一,如果发包方(也就是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拨付
工程款,这就可能导致施工单位没有足够的资金给工人发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要在还没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先拿出钱来垫付工人工资。
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专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这个账户里的钱只能用来给
农民工发工资,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发包方还把工程发包给这个包工头,那么对于包工头招进来的
劳动者,发包方可能会被认定为要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也就需要支付工人工资。
所以,一旦因为发包方的原因,使得包工头
拖欠了工人工资,发包方是必须担起责任的。
案情回顾:小胡作为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小李。施工过程中,小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小李没钱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小静等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小静等人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小胡和小李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资。
案情分析: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因发包方小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小胡应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
2、小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小李,对于小李招用的劳动者小静等人,小胡可能被认定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需支付工人工资。所以,小胡需对小静等人的工资支付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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