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医疗期的确定标准:
员工非因工患病时,医疗期长度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方式:
医疗期计算从员工
病休第一天开始,采用累计计算的方法。
比如,三个月的医疗期是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进行计算;
六个月的医疗期则是在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其他以此类推。
案情回顾:小何在一家公司工作,实际工作年限为8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3年。小何非因工患病需要休假治疗,公司按照规定给予3个月医疗期。但小何认为自己工作多年,医疗期应更长,与公司就医疗期时长产生争议。同时,小何对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的方式也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员工非因工患病医疗期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小何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公司给予3个月医疗期符合规定。
2、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三个月医疗期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所以公司的计算方式也并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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