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专项培训服务期与
违约金规定
根据《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过,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培训范围与费用要求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不在专项培训费用范围内,不能约定违约金。
而且,培训费用必须是有凭证可查的直接费用,像培训课程费、培训师资费等。
3.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若劳动者因合理原因
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等,即便存在服务期约定和违约金条款,劳动者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培训和用人行为。
案情回顾:小何
入职某公司后,公司为其提供专项培训并支付了5万元费用,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5年。工作2年后,小何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小何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万元,小何则认为自己无需支付。
案情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公司提供5万培训费用,约定5年服务期,小何已履行2年,若违约应支付3万违约金。
2、不过,因公司未依法为小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者可合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便有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小何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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