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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包括哪些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

时间:2025.04.0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1.申请人主体不符:
未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无仲裁主体资格。
2.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和仲裁争议没直接关联的,不予受理。
3.不在受案范围:
像让社保机构发保险金这类纠纷,不在仲裁委受理范围。
4.管辖问题:
没按规定选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不予受理。
5.超过时效:
一般仲裁申请时效一年,无中断、中止情形超期则不受理。
6.材料问题:
申请书和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7.其他情况:
存在其他不符受理条件情况,仲裁委也不受理。

案情回顾:

小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但经审查发现,小朱与该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其主体不符。此外,小朱所提让社保机构发放保险金的纠纷,不在仲裁委受案范围。同时,小朱的申请材料不齐备,且未按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时间也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未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无仲裁主体资格,小朱主体不符,仲裁委不应受理其申请。
2、小朱让社保机构发放保险金的纠纷不在仲裁委受案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
3、小朱申请材料不齐备、未选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以及超过仲裁时效,均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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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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