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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时间:2025.01.3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29人
律师解析: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确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较为明确,一方必定是用人单位,它是具有用人资格的法人或组织等,另一方则是劳动者,是符合劳动年龄且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就更为宽泛,既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作,比如不同企业之间的劳务协作;
也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互助,像个体工匠雇佣帮手;
还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作,例如企业聘请临时的技术顾问等。
从管理角度来讲,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在劳务关系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各自按照约定行事。
劳动报酬支付的角度看,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通常有较为固定的支付周期和方式,比如每月按时发放工资等,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方式则较为多样,一般是一次性结算,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约定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同时也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总之,要准确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方面就轻易下结论。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员工,公司对其有管理规定,按月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
小李是个体工匠,雇佣小胡帮忙,双方约定一次性结算报酬,无管理规定。
后小胡认为自己与小李是劳动关系,要求社保等待遇,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公司是用人单位,小朱是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主体特征;
小李是个体,与小胡为劳务关系主体。
2、管理方面,公司对小朱有管理权力,小胡不受小李管理,两者差异明显。
3、报酬支付上,公司按月发工资并交社保,小李一次性结算,两者不同。
综合判断,小朱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小胡与小李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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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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