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通常不可在两个单位同时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1.设立目的: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时,能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等。
它是基于特定
劳动关系设立的,旨在为职工提供切实的保障。
2.劳动关系限制:一个职工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因为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所以一般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3.重复参保问题:若出现重复参保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待遇重复享受,还会给
社保管理工作带来混乱,影响社保体系的正常运行。
4.特殊情况说明: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
劳务派遣等,相关
法规和政策可能有特殊规定。
但总体来说,一般情况下职工不能同时在两个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案情回顾:小朱在A公司正常工作并
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小朱又与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B公司也想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小朱对此表示同意。但相关部门指出这不符合规定,争议点在于小朱能否在两个单位同时缴纳工伤保险。
案情分析:1、工伤保险设立目的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等情况能获救助补偿,基于特定劳动关系。小朱已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再在B公司参保不符合设立初衷。
2、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小朱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同时在两个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可能导致待遇重复享受,扰乱社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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