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苏州园区,
工伤工资的计算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
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
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不过延长时间不得超12个月。
2.评定
伤残等级后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相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3.停工留薪期满后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4.工资标准计算:具体工资标准以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算;
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60%计算。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受伤期间能得到合理的经济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在苏州园区工作时受伤,停工留薪。单位按较低标准发放工资,小朱认为应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停工留薪期满后小朱仍需治疗,单位称不再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按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以小朱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若高于或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特定比例,按相应标准计算。
2、停工留薪期满后小朱仍需治疗,按规定应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停止提供相关待遇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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