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意外受伤的
赔偿问题,其处理流程主要包含如下环节:
第一步,务必尽早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妥善保存相关医疗记录以备后续参考;
其次,应当及时向所在施工项目的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其详细记录整个事件经过;
接下来,需要向当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该项工作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伤者本人或者其
近亲属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紧接着便需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以明确伤者所受伤害的具体程度及可能导致的残疾等级;
最后,依据上述鉴定结果,计算出相应的
赔偿金额,并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选择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或者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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