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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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和雇主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况,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那些工作表现好、雇主也愿意继续聘用的劳动者,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能有稳定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决定终止聘用关系,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若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满一年,补偿一个月薪资。相反,若员工请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遭拒,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责任,需支付赔偿金,每服务满一年,赔偿两个月薪资。

在劳动者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主应尊重其意愿。若劳动者希望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且用人单位同意,则可自由设定合同期限。合约中必须明确标注劳动者自愿选择固定期限,否则雇主可能违反法规。无固定期限合同意味着劳动者可提前30天解约。合同期满后可按此流程再签,不续签则原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续签的次数与是否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直接相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终止日期的合同,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双方仍需遵守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若出现法定期限内的特定事件,也可能面临解约。要获得无固定期限合同,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认可。因此,续签次数不是决定因素,而是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共同决定。

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雇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合同期限,法律无明确限制。但如已连续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雇主应依法满足。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必须长期工作,满足法定条件仍可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