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自
劳动者遭受
工伤事故以来,其享受的停工留薪待遇并非一经
劳动能力鉴定即告终止。
根据相关规定,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原则上不应超出十二个自然月。
然而,对于个别伤情较为严重或特殊案件,应由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斟酌并确认是否有必要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此类情形所批准的延期时间亦不可超出初始的十二个月上限。
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将全面评估伤者恢复状况等诸多因素,以决定停工留薪期是否应当终止。
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布之前,伤者的病情已趋于稳定且具备继续工作的条件,则停工留薪期有可能提前结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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