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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所有权究竟归谁

金* 湖南-湘西 专利咨询 2026.02.05 08:37:52 431人阅读

发明专利的所有权究竟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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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所有权归属区分不同情形。职务发明创造方面,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通常申请专利权利和获批后的专利权归单位,但单位与发明人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获批后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于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无协议,申请专利权利和获批后的专利权归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2.解决措施与建议: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前,应明确发明创造性质,若是职务发明,提前签订清晰的合同来约定专利归属。合作或委托发明时,参与方要签订详细协议,明确各方在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后的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2026-02-05 12: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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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务发明创造,即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通常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不过,若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合同约定归属,按约定处理。
(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获批后其为专利权人。
(3)对于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或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无其他协议,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获批后申请方为专利权人。

提醒: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应明确是职务还是非职务发明,有合作或委托关系要提前签订协议明确专利归属,避免纠纷,复杂情况建议咨询。

2026-02-05 11:3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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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为职务发明创造,即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通常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批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不过若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合同约定归属,按约定执行。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其为专利权人。
(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无协议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026-02-05 11:1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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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发明创造:执行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申请专利权利一般归单位,获批后单位为专利权人。但若单位与发明人有合同约定,按约定处理。
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获批后其为专利权人。
3.合作或委托发明:除另有协议,申请专利权利归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获批后申请方为专利权人。

2026-02-05 10:5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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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发明专利所有权归属依不同情况确定,职务发明创造一般归单位,有约定从约定;非职务发明创造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无协议时归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是职务发明,通常申请专利权利和获批后的专利权归单位,但单位和发明人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利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于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无协议,申请专利权利和获批后的专利权归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这清晰界定了不同情形下发明专利所有权的归属。若大家在发明专利所有权归属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5 09:32:26 回复

对于专利权属究竟要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第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所谓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的是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即使你的发明创造最终的完成地点在家里,或者完成时间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并且所用资源由单位提供,该单位就是专利申请人。另外,如果员工已经退休或者工作调动了,在其工作变动后1年内作出的,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还归原单位。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约定来决定。第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是方圆专利的研究员,但是你博闻强识、学识渊博、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又强,有一天你脑洞大开,设计了一款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鞋子,那你可以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当然是你,因为你的发明创造和方圆专利八竿子打不着,完全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智慧结晶。专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发明大胆创造,申请专利!第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成果转化后专利权属到底应该归谁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出台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工作,相关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实,关于职务发明人和单位收益分配的问题早在12月法制办公布的第四次《专利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多处体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设计。例如,修订草案第六条将职务发明限定为如下两类:第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第二,本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于单位。同时,该条第四款还进一步明确,如果单位与发明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未作约定时,权利属于发明人。修订草案一方面删除了现行专利法第六条中“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直接属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压缩了单位对创新成果主张权利的空间;另一方面,还将单位与发明人未作约定时的创新成果明确规定属于发明人,进一步扩大了发明人的利益空间。此外,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放开了国家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权,其中第八章中新增第八十一条作出专门规定:对于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校的专利权,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发明人可以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与单位按约定分享收益。该条文与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一致,这些新增的条款破除了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国有科研机构和高校的职务发明转化困局,有利于促进此类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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