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计算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宣布破产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次性安置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扣除:
对于由企业依循国家相关法律条款宣布破产所引发的情况,那么相应地,企业内的职工将获得一笔来自破产企业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在此种情况下,这笔收入可获豁免
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其他情形中,当个人因为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取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中包括了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各类补助费用),如果其数额没有超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3倍的范围,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若超过此范围,则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超过部分进行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只要企业向离职者支付的
离职补偿金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便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费环节之前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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