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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哪些人不能裁员

时间:2024.10.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162人
律师解析:
在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过程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应不能被裁减的人群,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经接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经离职之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者;
其次是在确诊为患有职业病或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的怀疑患有职业病的员工;
再有就是,在本企业内部患上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作受伤而已经被确认失去或降低劳动能力的员工;
还有即是患有疾病或遭受非工伤伤害,尚处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中的员工;
最后,对于女性员工,在此特殊时期内被视为公司的重要人力资源——即怀孕期、产假期及哺乳期的员工同样不得作为裁员对象。
此外,如果某位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了十五年,并且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还差不满五年时间的话,也将得到如同上述人员相同的待遇并受到相应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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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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