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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开除员工提前几天告知公司

时间:2025.04.0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51人
律师解析:
试用期间解除与员工的雇佣关系时,用人机构原则上无需事先知会该员工作为预先程序,但必须有确凿证据证实员工无法满足雇佣条件。
若用人机构因无法提供此类证据而擅自解聘员工,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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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敏律师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雷敏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案件,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曾代理多起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辩护,取得了满意的辩护效果。在民事案件中,代理的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被评为优秀案例,某合同效力纠纷案受到当事人好评并获赠锦旗。工作中秉承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理念,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追求社会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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