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两度遭受
十级工伤所引发的
赔偿问题,通常情况下各个赔偿项目将会被单独计算并累加以得出最终结果。
此类
工伤事故的赔偿主干部分涵盖了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个方面。
其中,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通常以
劳动者本人七个月的
工资作为基准进行计算。
而当劳动者决定离职之时,他们将有机会获取到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则需要依据各个地区的相关
法规和政策进行明确规定。
若两次工伤均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那么
赔偿金额或许会因此产生一定程度的叠加效应,但是如何计算与调配这些赔偿款项仍需根据地方的政策法规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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