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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伤期间绩效怎么算的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在教师发生工伤期间,对于其绩效工资的计算,普遍应参考其受伤前所享有的工资待遇进行发放。
若工伤致使教师无法顺利完成原定与绩效相关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该理由对其绩效工资进行任何形式的扣减。
然而,具体情况可能会受到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而产生差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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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近两千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地产、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比较专长。联系业务前请务必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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