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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当月社保该谁缴纳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218人
律师解析:
关于在试用期内要求辞职后对本月社会保险付款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视乎离职的确实日期而定。
换句话说,倘若员工选择在每月最后工作日的前十五天内提出离职请求,那么雇主通常并无法律责任为该员工结算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若决定离职的时间超出了上述期限,那就意味着雇主要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支付该员工当月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当然,也有部分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做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及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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