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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10.09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245人
律师解析:
对接触具有潜在职业病风险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而言,若未能在离职之前接受详细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被怀疑患有职业病的患者在接受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将无法顺利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已经在本公司因罹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士来说,他们也将面临同样的困境。
此外,如果员工正在经历疾病或非工伤伤害,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他们也将无法正常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她们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同样需要得到特殊照顾,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如果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到5年,那么他们也将受到特别保护,不能随意被解雇。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例如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这些都需要用人单位在裁员时予以充分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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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 更多>>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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