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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要给补偿吗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68人
律师解析:
在公司与雇员的劳动合同期满之际,若职员自愿选择不再与公司续签新约,则用人单位通常并不需要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然而,若用人单位决定保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和条件来续订新的劳动合同,而职员却表示拒绝续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擅自降低了原先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从而导致职员无法接受并选择不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该名职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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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培律师

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

王潇培律师,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证号:16505202011204311。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的服务理念,立信于民,立责于心。多年的从业让其深信:责任,是律师的生命。承办过多起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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