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未签署
劳动合同之后,若超过一年的时间,能否追索补偿的问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实际聘用员工之日开始,如果超过一年仍然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被视作用人单位已经与该员工签订了永久性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从实际聘用员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内,未能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应该向该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作为
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法律
法规的规定,没有与该员工签订永久性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应该从应该签订永久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一天开始,每月向该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对于您所描述的情况,尽管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间,但是由于被视为已经签订了永久性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您仍然有权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
双倍工资差额进行追索。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追索补偿是有时间限制的,您应该尽快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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