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破产补偿标准的具体差异性问题,这是由于诸多因素所导致的。
在正常情况下,当某家公司宣布进入
破产程序之际,其旗下雇员将依据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作为计算
赔偿金额的基本参考依据。
在此前提下,对于那些处于破产企业中的员工而言,他们有权要求获得包括
工资收入、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
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的
赔偿金及福利待遇。
当涉及到经济补偿时,根据我国
劳动法律规定,该补偿额度应当根据员工在当前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若雇员的工作年限超过了一年,则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工作年限介于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那么就需要按照一年来计算;
而对于那些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员工,他们可以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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