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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事实解除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473人
律师解析:
1.职工与雇主双方达成共识解约劳动关系
在预定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方与劳动者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尚未执行完的劳动合同之权利与义务,将不再继续履行。
2.因过失性原因以及无过失原因产生的劳动关系解除
由于劳动者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之要求,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辞退处理,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况下,劳动关系随之消失。
3.经济性裁员与企业富余职工自动离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解除。
当用人单位面临破产危机或者进行法定整顿期内,或是生产经营状况显著恶化,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时,被裁减员工与其所在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便会自然终止。
4.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结束。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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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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