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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享有

时间:2024.11.1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在实际案件中,劳动者享受工伤赔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这两项权益是合法并可行的。
所谓的“工伤赔偿金”,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相应补偿,旨在弥补患者身体上和工作能力受损方面的损失;
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则主要针对的是员工在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所应支付的补偿款项,这种补偿通常采用货币形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工伤赔偿金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均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但它们的性质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并不相同,因此,劳动者应当有权享受到这两种权益,且不受任何限制地兼得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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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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