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
劳动者继续
签订合同时,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其次,我们还需进一步考虑到自劳动者角度出发,他们亦有权选择不再续
签合同,此时同样可分为两大类情形:
第一种,若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原有的或通过提升方式改善了原先的
劳动条件,而劳动者拒绝
续签,那么这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
反之,如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据此拒绝续约,则用人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劳动者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这样的经济补偿应该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数来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就授予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的补偿,不足一年但超出六个月的部分按照工作一年结算,不足六个月的部分则赋予半数
工资的补偿。
然而,当劳动者的月薪高于所在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地去年职工月均薪资水平的三倍时,对于此类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其标准应当参照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来确认,且支付补偿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员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最长年限——十二年。
至于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它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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