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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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根据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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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供您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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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用人单位无权随意更改员工的工作岗位。
具体原因在于,劳资双方在
劳动合同签署阶段未被绑定,仍处在一种平等的谈判关系下,各方均有权进行磋商讨论,最终决定员工的工作岗位。
当某个工作岗位被确立后,该决定便会对劳资双方形成约束力量。
因此,企业在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必须坚守平等协商的原则。
同时,如果雇主想要单方面改变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那么这种行为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在正常运营情景中,如果使用单位要调整员工岗位并提高/降低薪酬,则需要
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达成一致,并以
书面形式确认这个决定。
而用人单位是无法独自随意调整员工岗位以及薪酬的。
当然,如果员工明确表示不同意此类变动,他们可以选择拒绝签订这份合同,在此情况下,作为雇主的用人单位不能够进一步降低员工的
工资福利待遇,这无疑构成了
违法的行为,应当负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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