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除非企业方能保持或是提升原先
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来续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明确表示无法
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之外,企业若要终止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就必须给予劳动者适当的
经济补偿。
这意思是说,在以下三个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
1.企业愿意续约新的劳动合同;
2.企业保持或提升原先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
3.当劳动者明确表示无法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时,企业才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果出现其它情形,例如劳动者欲续签新合约但企业却不愿意与其合作,或者是企业方降低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又拒绝接受从而产生不
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便必须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款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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