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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958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若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以下情况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首先,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劳动条件的不完善将导致适用此条例;
其次,若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雇员相应薪酬,满足该条件将无法避免雇主付出相应的代价;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尚未依法自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若出现此类问题也将触发此条规定;
然后,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若存在法律、法规的违规之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犯,将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如果用人单位借助欺骗、恐吓或是在他人的压力之下,使劳动者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时的意愿与当时真实意愿相违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为此负责;
最后,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减轻其自身的合同责任,排除了劳动者应享有权利的条款,则用人单位将不能逃避责任;
以及充分尊重人格尊严,不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确保劳动者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保障员工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因派遣指挥、强制要求冒险作业而引发的危险情况;
此外,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这些特殊情况,员工便有权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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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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