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一至
四级工伤等级的职工,其一次性就业
补助金额度可达21至27个月的本人薪资水平;
而针对五级至十级的
工伤职工,其对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则为6至16个月的社会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则为6至56个月的社会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而言,
五级工伤职工可获得约56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六级工伤职工可获得约46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七级工伤职工可获得约36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八级工伤职工可获得约26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九级工伤职工可获得约16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而
十级工伤职工则仅可获得6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后,这些工伤职工与劳动安全防护体系间的关联将被立马断绝,而且劳动安全防护体系也将不再提供任何财务支持以用于
赔偿类似的
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其按照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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